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22民初2057号
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街**华隆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乐,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周,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住所地:住所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迟,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