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民初428号
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街**华隆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中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周,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百利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双庆巷**>
法定代表人:伊热夏提艾买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买提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新疆百利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百利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己负担。
审 判 长 古丽米热阿布力孜人民陪审员孙奇
人民陪审员 卡 丽 比 努 尔 乌 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鲜 丽 娜 艾 尼 瓦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