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981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街**华隆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中维,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