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0103民初612号
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街766号华隆国际大厦11层1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雅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1551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菱公司)与被告***、新疆雅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斯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雅斯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本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0万元(计息期间: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按1%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款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按1%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42,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5,094元;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雅斯顿公司对被告***支付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被告***因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利率按4.3%计算。如被告***逾期还款或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如发生纠纷,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将利率变更为月利率1%,并由被告雅斯顿公司为被告***履行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两年。现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按约还款,已对原告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雅斯顿公司辩称,我对原告提供的转款凭证有异议,其他没有异议。我确实向原告借过200万元,借款是真实的,但是我已经还过了。按照财务统计的数据,我已经不欠原告钱了,已经还完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日,被告***(甲方,即是借款人)与原告上菱公司(乙方,即是出借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期限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借款用途是经营周转,借款利息4.3%。原告上菱公司在出借人处**确认。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关于该笔借款交付情况如下:1.2021年4月1日,原告上菱公司向被告***汇款1,000,000元;2.2021年5月24日,原告上菱公司向被告***汇款1,000,000元。
2022年6月28日,原告上菱公司(甲方,即出借人)与被告***(乙方,即借款人)、被告雅斯顿公司(丙方、即担保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如下:一、自乙方实际收到借款之日(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乙方应当按照月利率1.0%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二、丙方为乙方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本协议载明的各方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及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四、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约定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之日起生效。原告上菱公司在甲方处**确认。被告***在乙方处签字确认。被告雅斯顿公司在丙方处**确认。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载明“本人***,身份证号XXX于2021年4月1日向出借人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因本人目前无力偿还借款,双方商议后决定延期6个月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月利率1.0%支付。本人承诺于2022年10月1日前还清。就以上借款,我承诺尽快予以支付,并承担律师代理费、邮寄费、送达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仲裁费,并同意在出借方所在地管辖的法院起诉”。
被告***主张还款情况具体如下:1.2020年4月3日,***给上菱公司转款合计2,000,000元;2.2021年6月8日,***给上菱公司转款合计3,000,000元。以上合计5,000,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均是归还其他借款。
另查明,一、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与原告之间并非这一笔经济往来,存在多笔借款关系。二、原告上菱公司为提起诉讼,花费律师费142,000元。三、原告为此案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缴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5,094元。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还款承诺、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上菱公司借款2,00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理应偿还借款。被告***辩称借款已经归还完毕,但是根据***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看出,其还款时间均是在其出具《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还款承诺》之前,如按被告***所说,其已经偿还完毕借款,就不应该再之后再出具还款承诺,在结合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与原告存在多笔借款关系,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以采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利息400,000元(200,000元×1%×20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22年12月1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期间的利息仍由被告***按剩余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计算向原告上菱公司予以支付。对于律师代理费142,000元,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并且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4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保全担保费5,094元,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并且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5,094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雅斯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雅斯顿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亦约定了保证范围,原告是在保证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雅斯顿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00,000元(200,000元×1%×20个月,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三、自2022年12月1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期间的利息仍由被告***按剩余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计算向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支付;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2,0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5,094元;
六、被告新疆雅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3,588.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雅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万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