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与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528行初13号
原告***,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兴临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临城县工伤保险事业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临城大道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第三人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寇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