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595号
申请人: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经济开发区临地大道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立欣,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工业路原物资局底楼门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申请人:张宁辉,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张宁辉银行存款共计3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张宁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3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