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5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立欣,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工业路原物资局底楼门脸。

法定代表人:郝雪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郝雪冬,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申请人:张宁辉,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原告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郝雪冬、张宁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2021)冀0522民初5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郝雪冬、张宁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3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郝雪冬、张宁辉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郝雪冬、张宁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3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