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595号之一
原告: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立欣,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工业路原物资局底楼门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察右中旗源泉机电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河北普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