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隆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隆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358号
原告:辽宁隆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西侧8-9号。
法定代表人:耿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永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隆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隆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隆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我公司要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隆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8.00元(原告辽宁隆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吴忧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