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84民初447号
原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吉祥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文,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中心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帅,系校长。
委托代理人:潘国强,系会计。
原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中心小学校(以下简称秦家屯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中心小学校委托代理人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770987元及利息(利息按信用社贷款利息月利率9厘计算,计算至给付时止)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为被告承建秦家屯小学教学楼两栋,一栋3395平方米,另一栋4098平方米,2014年10月1日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770987元及利息,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秦家屯小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委托吉林省建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估,案涉工程造价为11770987元。减去被告已付的数额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为770987元,原告预支付评估费80855元。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中心小学校承认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中心小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华宇公司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工程款和利息的违约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中心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0987元和利息(利息以77098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份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厘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0元,鉴定费80855元由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中心小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