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4民初4000号
原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吉祥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绪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秦家屯镇。
法定代表人:张帅,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武,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中心小学校(秦家屯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华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垫付款4054865元及利息1946335.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垫资为秦家屯二中建食堂973平方米,宿舍2666平方米,2014年10月1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该工程造价约300万。同时原告为被告垫付土地出让金554850元,地热款500015元,当时约定按当地信用社利息给付垫付款,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宇公司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为大约数字,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另外华宇公司要求秦家屯小学返还垫付土地出让金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