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民初4767号
原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吉祥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龙山乡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龙山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绵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副校长。
原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建筑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龙山乡学校(以下简称龙山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宇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被告龙山乡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宇建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龙山乡学校给付华宇建筑公司工程款7,140,458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利息按月利9厘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2021年7月20日以后利息仍按月利9厘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龙山乡学校负担。诉讼过程中,华宇建筑公司变更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为:教学楼部分本金5,522,404.78元,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起算。教学楼越冬维护部分本金145,543元,从2014年4月1日起算。室外其他工程部分本金886,437.89元,从2017年1月1日起算。食堂部分本金586,072.54元,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利息标准按照月利9厘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华宇建筑公司承建龙山乡学校教学综合楼,约定2014年10月30日完工;2014年华宇建筑公司又承建了龙山乡学校的食堂、玫瑰园道路、篮球场、铺设火烧板工程,约定2014年9月完工。华宇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工程,交付龙山乡学校使用。因龙山乡学校资金紧张,完全是华宇建筑公司垫资承建工程,龙山乡学校至今未给付工程款。2021年,龙山乡学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工程价格为7,140,458元。因与龙山乡学校无法达成协议,故华宇建筑公司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华宇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龙山乡学校辩称:对于华宇建筑公司起诉的工程款本金和利息均无异议,但由于学校资金紧张,现在没有钱。
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6日,龙山乡学校(发包人)与华宇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宇建筑公司承包龙山乡学校教学楼工程项目。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内容包括土建、水暖、电气等。工期从2013年10月6日至2014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不按时付款按公主岭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月息九厘计算,直到工程款拨付完毕。
2013年11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协议书》,项目为教学楼越冬维护工程。2014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协议书》,项目为食堂接房签证工程。同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工程协议书》,项目为室外签证工程。2014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协议书》,项目为教学楼签证工程。以上四份《工程协议书》均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不按时付款按公主岭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月息九厘计算,直到工程款拨付完毕。
签订协议后,华宇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各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
双方当事人确认,教学楼工程项目于2014年11月1日竣工,教学楼越冬维护部分于2014年4月1日竣工,其他工程项目均于2017年1月1日竣工。
工程竣工后,龙山乡学校委托吉林省如法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工程进行评估,吉林省如法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1年1月8日出具吉省如法评报字(2021)第02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工程评估总价为7,140,458.21元。其中教学楼工程项目(包含教学楼工程和越冬维护、教学楼签证)5,667,947.78元,食堂签证工程项目586,072.54元,室外工程签证项目886,437.89元。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均已竣工投入使用,华宇建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龙山乡学校亦应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华宇建筑公司依据龙山乡学校委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要求龙山乡学校给付工程款7,140,458元及利息,龙山乡学校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主岭市龙山乡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40,458元及利息(其中5,522,404.78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其中145,543元,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其中1,472,510.22元,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利率按月厘9分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62元,由被告公主岭市龙山乡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磊鑫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