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1815号
原告:四平市显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大洼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四平市显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平市显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显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显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00元,由四平市显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