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4806号
原告:公主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南街**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铁北街东四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公主岭市***四道岗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三道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校副校长。
公主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主岭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公主岭市***四道岗小学校(以下简称四道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给付工程款6620316.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6620316.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被告及第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初,原告经过招标中标后与被告公主岭市教育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公主岭市教育局校舍安全项目(八标段),怀德二小教学楼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5月6日,竣工时间为2013年9月15日,预算合同价款为3696844.00元。因学校资金短缺,又急需配套设施的使用,所以由原告全部垫资建设,同时约定按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建设的具体工程为:1.新教学楼1栋(三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2808平方米;2.新建食堂1栋(单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600.30平方米;3.旧教学楼(***)总共三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40平方米,后接帮楼三层,建筑面积142.6平方米,并对其进行加固(基本为隐蔽工程)及装饰工程等;4.零星工程主要有围墙、护坡等。上述工程陆续于2013年12月份全部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5年,公主岭市怀德二小教学更名为公主岭市***四道岗小学校。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及第三人要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但至今未给付。因原告的部分招标手续丢失,致使公主岭市财政局评审中心不予评审。经公主岭市***四道岗小学校委***省如法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所建设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的含税工程造价评估价值为6620316.00元。原告对该《评估报告》结果予以认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及第三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权起诉到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诉工程的结算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现裁定驳回起诉,待确认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1元退还给公主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璟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