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94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南路7号院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佛子庄村村民委员会北210米。
法定代表人:徐宁,职务不详。
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42 714.02元及违约金、税点费用21 917.81元、案件受理费3385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建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中建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4 262.55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建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建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342 714.02元及违约金、税点费用21 917.81元、案件受理费3385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104 262.55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合议确认,被执行人中建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建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建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建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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