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执恢13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莘县。
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2415.2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给付货款62415.2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成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