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普瑞斯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5民初2362号
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普瑞斯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还需搜集相关证据,待条件具备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友忠
法官助理 田长锋 书 记 员 徐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