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3,436.00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执行费5,952.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锦江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2,434.24元、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49,367.57元、在贵阳银行铜仁分行营业部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869.9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锦江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2,434.24元、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49,367.57元、在贵阳银行铜仁分行营业部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869.90元。以上划拨金额直接划入本院一案一账户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维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 辉
书 记 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