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雍县闽丰钢材批发部、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5执1735号
纳雍县闽丰钢材批发部、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纳雍县闽丰钢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2020)黔0525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纳雍县闽丰钢材批发部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18758.53元、利息人民币97109.1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4元及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668元,并已缴纳本案执行申请费人民币8588元,现(2020)黔0525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若当事人对本案结案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执行工作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认可本案结案结论。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