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广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94年03月08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伟,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奕承,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市广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凉水井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600662997620W。
法定代表人:瞿士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陆洪阳,男,1970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男,1965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第三人: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凉水井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600215052094Y。
法定代表人:张君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铜仁市广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陆洪阳、***及第三人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08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长  李枝彬
人民陪审员  谢良海
人民陪审员  彭智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石 丽
书 记 员  杨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