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036号
原告:怀化市众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华侨钢材大市场交易B区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K54M5U。
法定代表人:**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坤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坤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凉水井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5209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怀化市众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众欣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众欣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2元,减半收取3521元,由原告怀化市众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好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