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5171号
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13-24楼。
法人代表:***。
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库伦旗库伦镇南街。
法人代表:**
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8.4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968.41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安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