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灯某某、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4民初4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申请人哈灯**,男,蒙古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巴林右旗。
被申请人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库伦旗库伦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哈灯**、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库伦旗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78.8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及所有的的位××县南1号(房权证号:***字第**)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库伦旗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78.86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人李国才所有的的位××县南1号(房权证号:**:***字第**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