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都某某、荣喜与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喜,女,1948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岩,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库伦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荣喜因与被上诉人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荣喜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都***、荣喜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吉都***、荣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2723.50元,由上诉人**都***、荣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景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