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24民初1678号
原告徐河,男。
委托代理人银莲,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经理。
被告库伦旗玉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阿路东居委东升宾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库伦旗玉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库伦旗玉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河撤回对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库伦旗玉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河撤回对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库伦旗玉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徐河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包小红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