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02754号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殿军,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库伦旗星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3.00元,减半收取2,247.00元,保全费1,670.00元由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杭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