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1执1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56号107幢17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才。
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上沃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土沃乡上沃泉村。
法定代表人:郭海燕。
本院在执行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水县土沃乡上沃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22)晋05民初9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336.15元(含执行费、诉讼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敦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