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2)晋0521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7887.37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39416.37元(含执行费468元,诉讼费1061元)。至此,(2023)晋0521执419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