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和平北路56号107幢17层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8481330C。
法定代表人:**才。
被执行人:沁水县十里乡团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十里乡团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72519630420553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十里乡团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十里乡团里村村民委员会在团里村资产管理中心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