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56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56号107幢17层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8481330C。
法定代表人:**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骏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马宁村委会***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FRFR06。
法定代表人:***。
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骏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佛山市骏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99834.2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569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骏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99834.24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