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25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县富兴交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县狮城镇桥南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775387167Q。
法定代表人:陈防火。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县狮城镇半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75937794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县富兴交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市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县富兴交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25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县富兴交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请求被执行人***返还62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433元、执行费8600元。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25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8272元、执行费10400元。本院立案后合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少量存款,尚不足以缴纳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本院通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被执行人未办理金融理财产品。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