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6民初698号之一
原告:宁德市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半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中,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原告宁德市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宁德市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拟先行与沈建中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58.7元,减半收取计9,079.35元,由宁德市周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