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606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长春市中馨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中馨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已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