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阳东逸豪金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1民初465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东逸豪金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东城镇,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梁正歧。
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梁正歧。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岐景公司)诉被告阳东逸豪金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逸豪金伦公司)、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逸豪酒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逸豪酒店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逸豪酒店公司住所地为江门市蓬江区,故本案应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逸豪金伦公司(甲方)与岐景公司(乙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岐景公司住所地为中山市,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岐景公司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