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6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谌万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向申请人支付1045.077664万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86778.1元,支付执行费7806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利息金额为838148.7元。通过网络查控、扣划及被执行人主动缴纳,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先后向申请人支付了10450776.64元、837370.60元,合计11288147.24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贤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