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27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爱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垫付了13200元的医疗费,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的医疗等费用为13073.68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交来案款人民币13073.68元,申请人表示,在领取这13073.68元后,其与**的执行案件彻底了结,同日,案款已由**当场交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将案款39410.52元交至本院,申请人于同月10日将该案款领走,并表示本案已彻底了结,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6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