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7民初7749号
原告: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7098280837。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2年3月14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系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84842622Y。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雄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5896268578。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7月12日,又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期限届满后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当庭撤回其要求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继续履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进场施工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实缴人民币48200元,实收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纳的48100元,予以退还原告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豪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