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财保8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坝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0970111-1。
法定代表人:喻昆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郭世平,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郭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渝0231民初4980号民事裁定书,并以(2016)渝0231执保3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登记在案外人王文名下的渝AYXX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产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以查封期限已满两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王文名下的渝AYXX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胡中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赁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