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5234号
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8960835XH。
法定代表人:贺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盛,江苏泰和(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北海乡双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68293560G。
法定代表人:丁冠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安,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工人新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1111U。
法定代表人:招正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薇,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