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初695号
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工人新村1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6月22日生,住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并于2022年10月21日向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