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329民初938号 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1111U。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32329MEA1544638。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 负责人:**,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系该小组组长。 第三人: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L58C61D。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未到庭) 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第三人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20日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系涉案工程建设、竣工、销售负责人,其对涉案工程款中未支付部分具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追加,并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第三人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2288666.81元以及至2022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338946.71元(自2020年9月4日起以1407006.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至起诉之日为257833.99元;自2021年9月4日起以8816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至起诉之日为81112.72元),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2.判令原告对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工程内容为:安置住房1栋,包含地下1层、地上17层、楼梯间出屋面,建筑面积19594.62㎡;合同金额为32815560.92元。《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条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或结算总价)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支付完剩余工程尾款。项目建设期不计垫资利息,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移交满6个月后欠款利息按9%的年利率计取。”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于2019年9月3日竣工验收。2020年12月8日,***孔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记载: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审定结算金额为29388666.81元。建成的涉案工程名为“北辰福苑”,委托第三人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外销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9月3日前付清工程款,但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仍有2288666.81元工程款未支付。 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答辩称,2017年11月23日,武定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会议纪要》,同意划拨土地给北街五组作为安置用地建设,北街五组与村民就安置用地建设达成建设方案:1.安置用地建盖商住楼分配;2.建设资金由集体和村民筹集;3.不要房的村民用均价货币进行补偿。工程名称是: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工程发包方是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云南惠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北街五组安置房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多次反映汇报到北街社区处,经北街社区汇报至武定县狮山镇政府、武定县行政审批局后,得到答复由于系统升级更新,北街五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能用北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报批,北街社区本着北街五组安置房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以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为目的,才在北街五组与云南惠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公章,加盖公章仅仅为了用于项目推进备案使用,不是北街社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北街社区从未参与过涉案项目的任何环节,仅仅只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公章,配合涉案项目推进。涉案工程自立项至今,所有环节均由北街五组和惠丰公司全程负责,北街社区并未参与过项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了涉案工程的监理公司为云南联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被告北街社区并没有与联都公司签订过监理合同,也并未向监理公司支付过任何监理费用。如果认定合同有效,就意味着北街社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该涉案项目不动产权将归北街社区所有,这样的话必将严重侵犯到北街五组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已经按照村民的集资分配到各户并办理相关产权证,若认定北街社区支付工程款,该案将无法进行执行,最终将造成不良的社会隐患。 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答辩称,1.本案的事实是2017年11月23日,武定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会议纪要》,同意划拨土地给我们小组作为安置用地建设。我们小组与村民就安置用地建设召开会议且达成建设方案:(1)安置用地建盖商住楼分配。(2)建设资金由集体和村民筹集。(3)不要房的村民用均价货币进行补偿;2.2018年我们小组开始与惠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云南惠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我们小组的安置房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小组和公司多次反映汇报到北街社区处,经北街社区汇报至武定县狮山镇政府、武定县行政审批局后,得到答复由于系统升级更新,我们小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能用北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报批,北街社区为了我们小组安置房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以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为目的就在我们小组与云南惠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公章,对此我们小组、云南惠丰公司是知情的;涉案工程从立项开始均是由第五小组原组长***进行负责,包括与惠丰公司进行对接、签订合同、成立涉案工程项目部、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的建设监督、竣工验收、审计、以及房屋建成后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房屋销售,这些事情是现任小组长任职前就发生的,具体事务因小组前任负责人未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我们也不是十分清楚,因为此事我们还打过官司,但至今也无法解决,后我们小组也只能将小组上的账目送审计才知晓一部分。至今涉案工程项目部依旧存在,依旧把持着属于村集体的房屋,导致我们小组现在也没有办法对小组所有的房屋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这个事情我们也是多次向镇政府、政法委反映希望予以解决,但至今都没有解决。所有涉案房屋租赁的款项在项目部,一部分出售房屋的款项在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还有一部分房屋至今没有支付房款,具体是多少钱因为我们手上没有相关的资料加之小组相关负责人的变动,我们对具体事务不是太清楚也没有办法进行核算;3.对于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我们小组欠工程款,我们也认可的,合同确实是我们小组与公司签订的,公司也将房屋盖好,但对于利息方面请公司也考虑一下我们的难处,现在这个事情几方都有牵扯,新任组长也是十分难处理这些以前就牵扯的事务,希望公司在利息方面予以免除,在给付工程款的时间上也予以一定的宽限;4.对于被答辩人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涉案的工程在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我们认为不应该由我们承担。 第三人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只是代售了三个月,因为没有收到任何佣金,所以我们以书面形式于2019年6月份向北街五组的小组长交了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是没有得到回复,之后我们就没有代售了,也没有要求支付佣金。在代售期间只卖了两套房子,房款是直接打入甲方账户,但是具体是哪一个账户我不清楚。 庭审中,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审核报告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的施工且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约定支付完毕工程款,被告应该履行其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等责任。 经质证,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系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与之签的,自己一方没有参与并不清楚。 经质证,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认为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系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的前村民小组长***签的,现在的小组长没有参与并不清楚。 经质证,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第三人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明:1.北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2.《武定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1)武定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3日将涉案土地划拨给北街五组用于安置用地;(2)涉案的安置房土地的所有权人、建设单位均为武定县北街社区北街五组;(3)北街社区无权对北街五组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处分;3.狮山镇“四议两公开”工作实施规程北街五组关于安置用地建设分配方案提议、商议、审议、决议会议记录、决议会议人员名册、狮山镇北街社区五组联签审批表、狮山镇北街社区五组关于安置用地建设分配决议公示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北街五组与村民就安置用地的建设召开会议且达成建设方案(1)安置用地建盖商住楼分配;(2)建设资金由集体和村民筹集;(3)不要房的村民用均价货币进行补偿,由此也证明涉案的房屋与北街社区无关的事实;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欲证实(1)由于云南惠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街五组安置房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多次反映汇报到北街社区,经北街社区汇报至武定县狮山镇政府、武定县行政审批局后,得到答复由于系统升级更新,北街五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能用北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报批,北街社区本着北街五组安置房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以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为目的,北街社区才在北街五组与云南惠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盖公章,不是北街社区真实意思表示,加盖公章仅仅为了用于项目推进备案使用;(2)北街社区在北街五组与云南惠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盖社区公章仅为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无其他任何权责利益关系,北街五组、云南惠丰公司对此已经知情;(3)该合同也明确载明发包方系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并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对北街社区无实质的权利义务关系;5.工程款支付申请复印件2份、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3份、云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建筑工程永久性标牌照片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云南惠丰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工作联系对象、工程款的申请及竣工验收均是北街五组,证明云南惠丰公司知悉北街五组安置房建设项目责任方为北街五组,北街社区从未参与过涉案项目的相关事宜,北街社区不是涉案项目的建设方或施工方,与本案无权责利益关系。 经质证,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1三性无异议;证据材料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待证事实不认可;证据材料3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材料4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待证事实不认可,认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已经认可了签章系自愿行为又没有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合同就是真实有效的,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证据材料5,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待证事实不认可,认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支付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资料中做了签章,对工程的建设进度、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都是明知的,发票是原告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出具的,就算其不是权利人也不影响其承担责任。 经质证,第三人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1、2、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材料4、5的待证事实,本院将结合本案案情及全案证据材料综合予以评定。 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第三人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视为自愿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3日,武定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确定了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1.5亩安置用地,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按程序确定了安置用地建设分配方案为:(1)安置用地建盖商住楼分配;(2)建设资金由集体和村民筹集;(3)不要房的村民用均价货币进行补偿。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等。2018年5月2日,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与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将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组安置住房1栋:地下1层,地上17层,楼梯间出屋面,建筑面积19594.62㎡的工程发包给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期为360天;合同价为32815560.92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7%,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支付剩余工程尾款,项目建设期不计垫资利息,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移交满6个月后欠款利息按9%的年利率计取。在工程建设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处**,而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无行政公章,加盖了中国共产党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支部委员会的公章。该工程于2019年9月3日竣工并验收。2020年12月8日***孔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审核结论为:该工程合同金额为32815560.92元,送审金额为31767560.85元,审减金额为2378894.04元,审定金额为29388666.81元。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分别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栏对建设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签章予以确认。工程款已支付27100000元,现尚欠工程款2288666.81元未支付。 另查明,至庭审结束止,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仅有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涉案工程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为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处**,是因为办理相关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所需,该行为不宜认定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与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定完成了工程,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依法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工程审定的结算金额为29388666.81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288666.81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2022年10月10日前的利息338946.71元及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的主张,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要求对武定县××镇××街社区××组××房项目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因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行使优先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主张,本案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时明显已超过规定除斥期间,也未提供有关协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支付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88666.81元; 二、由被告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支付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0日前的利息338946.71元,2022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三、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21元,由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以上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可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或与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