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6426号
原告:吉林华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光机路与盛北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娄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华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吉林华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华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华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