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恒、岳学成、某某及原审被告吉林华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民终1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学成,男,199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审被告:吉林华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岳学成、***及原审被告吉林华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宇
代理审判员*丹
代理审判员曾**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