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泓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8612021-7。
法定代表人:邓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联大路145号红华锦都小区1幢1层W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787208370。
法定代表人:蔡恒章,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泓俊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未果,即以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2629772.37元、执行费80030元、受理费合计7229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但设有抵押且,申请人未申请处置;3、向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5辆大型汽车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4、向市场监督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人不申请处置,申请人亦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6)川04民终1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