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泓俊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异43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泓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612021-7。
法定代表人:邓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联大路145号红华锦都小区1幢1层W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787208370。
法定代表人:蔡恒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禄文,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申请人:蔡恒章,男,壮族,1978年12月3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被申请人:杨家顺,男汉族,1950年9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个旧市。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泓俊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建筑公司)、赵禄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泓俊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凯旋建筑公司的股东吴勇、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江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泓俊公司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川0402执689号。被执行人凯旋建筑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被申请人吴勇持股57.14%(认缴出资800万元)、被申请人仁江公司持股42.86%(认缴出资600万元)。经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得知两位被申请人均未实际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吴勇、仁江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被执行人凯旋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勇未作答辩。
被申请人仁江公司答辩称,认缴期限未届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仁江公司作为凯旋建筑公司的股东之一,根据凯旋建筑公司的工商信息记载,仁江公司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0年5月9日之前,出资时间未届满。申请人泓俊公司在仁江公司出资期限未届满前要求履行支付义务,加速股东出资债务到期,事实不清、于法无据,与相似案件做出的判决不符,没有说服力。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整部法律规定而言,都遵循了在有瑕疵、不符合规定出资情况下才予以追加。仁江公司对凯旋建筑公司的出资时间的约定不违法,即使目前未实际出资,也不违反公司章程约定。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符合“未按期足额缴纳”的条件,本案中,出资时间点未到,未缴纳出资不违反公司章程,没有出资瑕疵。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来讲,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条规定,变更、追加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还需满足一个前提条件: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凯旋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与“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基于此,追加被执行人,加速股东出资债务到期,忽略前提条件和整部法律的体系,对法条做了扩大解释,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仁江公司出资时间点未到,若追加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本院查明,2019年4月24日本院受理泓俊公司依据(2018)川04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凯旋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川0402执689号。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凯旋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做出(2019)川0402执6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凯旋建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注册资本1400万元。股东吴勇出资比例57.1429%,认缴出资额8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5月9日,现未实缴注册资本。股东仁江公司出资比例42.8571%,认缴出资额6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5月9日,现已实缴注册资本5594404元,尚有405096元未实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凯旋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凯旋建筑公司的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吴勇出资800万元未实纳,仁江公司出资尚有405096元未实缴。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蔡恒章、杨家顺为(2019)川0402执恢13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蔡桓章在其未缴纳出资30万元的范围内,杨家顺在其未缴纳出资2964万元的范围内以(2016)川04民终1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攀枝花市泓俊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阳家红
审判员  亓 龙
审判长  陈雨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