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个旧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姚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1民初85号
原告:个旧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个旧市大屯镇消防队斜对面(红河大道旁)。
经营者:陈伟,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毅、王善忠,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炜,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告: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人民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丽,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州政府办老干科办公楼三楼。
负责人:卢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丽,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联大路145号红华锦都小区1幢1层W1-2号。
法定代表人:唐筠凯,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姜敬明,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第三人:谯累,男,1984年5月3日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泸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
第三人:郑增标,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个旧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华公司)、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华公司个旧分公司),第三人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敬明、谯累、郑增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2日作出(2019)云250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及被告红华公司、红华公司个旧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8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5民终128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个旧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20元,减半收取10360元,由原告个旧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500元,本院予以减交9860元。
审 判 长 普 艳
审 判 员 董 亭
人民陪审员 祁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