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1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中段弥勒博爱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段开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娅,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弥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县。
原审被告:红河华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仕金街**阿细丽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联大路**红华锦都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蔡恒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刚,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施红明,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红彬,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红河华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红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4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调查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审判长  刘正平
审判员  宋安娥
审判员  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