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民终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五龙街豪帅公司旁大麦厂村2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6月6日生,彝族,农民,住石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0月15日生,彝族,农民,住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9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952元,由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甘峰
审判员焦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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