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25民初486号之一
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五龙街豪帅公司旁大麦厂村2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8***142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南毛芳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141055142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3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1113123242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