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23民初7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建筑工程师,户籍地及住址宣威市。
被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五龙街豪帅公司旁大麦厂村222号。
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708号。
被告**高速公路土建二分部。
负责人***,系二分部项目经理。
住所地:屏边县新现镇昆河公路水田小学对面。
被告**高速公路总承包部。
负责人***,系总承包部项目经理。
住所地:屏边县新现镇昆河公路岔新现街老公路木材加工厂旁。
被告红河州**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林,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蒙自市双河小区启文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土建二分部、**高速公路总承包部、红河州**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本人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康勇